2019-03-08 10:58:45
馳名商標原來自帶"司法光環"——衢州法院審結巨化集團公司涉馳名商標案
巨化集團公司維護“JH”馳名商標案
案情回放
原告巨化集團有限公司起訴稱,其系第692483號“巨化”、第735766號“JH”注冊商標專用權人,“JH”、“巨化”分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和浙江省著名商標。被告系衢州市衢江區一家從事制冷劑罐裝、生產的企業。2018年5月,原告經調查發現被告在其罐裝的制冷劑產品使用 “巨化”、“JH”標識的外包裝,向衢州市衢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,該局現場查獲、沒收侵權產品40瓶,貨值14892元。原告認為,被告已嚴重侵犯原告的商標注冊專用權,訴至法院,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各計3萬元。
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劑有限公司答辯稱,其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第三方客戶提供的重復利用的外包裝,產品具有合法來源,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;且被告主觀惡意小、侵權情節輕微,請求法院公正處理 。
判決結果
本案由衢州中院副院長陳明主審,經合議庭評議后當庭作出一審判決。合議庭認為,原告巨化集團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標的權利人,其商標權依法受法律保護,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劑有限公司未經原告許可,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,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。被告作為自2012年起從事制冷劑產品罐裝、生產的企業,與原告亦存在業務往來,對制冷劑產品的商標授權使用狀況理應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,其在經營過程中疏于審查存在過錯,關于不知情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,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。綜合考慮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,被告的經營規模、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后果,結合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,對原告巨化集團有限公司所提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。
案件意義
商標權是企業的無形資產,關系到企業的商業信譽,是企業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戰略武器。巨化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衢州市唯一的省屬特大型國有企業,隨著公司戰略發展的逐步推進, 產品市場化程度越來越高,使用在產品上的“JH”、“巨化”注冊商標知名度進一步提高,隨之而來的是產品被假冒或仿冒的情形不斷發生。
本案是巨化集團有限公司維護其“JH”馳名商標、“巨化”著名商標提起訴訟的第一例案件,維權作為企業實施商標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,有利于遏制侵權行為的發生,凈化市場環境,發揮商標作為無形資產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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